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院外字【2018】3号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国际交流合作工作,规范管理,强化服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》和《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等上级有关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二级院系、部门与国外院校、科研机构等单位、团体或个人开展的各种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。
第二章 管理机构
第三条 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受上级主管部门指导,在校党委与校行政的领导下,由一位校领导分管,其他校领导在处理其分管业务时,如遇有涉外事务,需与分管校领导沟通,正确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政策。
第四条 学校坚持“统一领导、归口管理、协调配合、院系主体”原则,统筹规划。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,主要职能是: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;拟定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;行使涉外工作的管理职能;协调全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。全校各二级院系、部门协调配合,扎实推进。
第三章 工作职责
第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工作职责如下:
(一)编制、执行年度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计划,进行年度总结。
(二)组织和统筹安排学校外事活动,处理涉外联络事务和相关文函。
(三)负责全校各类人员(含未脱密的离退休人员)因公出国(境)事务管理,包括工作出访、参加国际会议和学术交流等公务活动。做好因公派出人员的初审、报批、证照管理等工作。
(四)为建立和发展与国外高等院校、科研机构等交流合作关系起草相关协议并进行管理。
(五)负责中外合作办学(联合培养)和校际交流项目的管理。
(六)负责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的审核、管理等相关工作。
(七)做好国际学术会议的初审、报批、指导等工作。
(八)指导来华留学生招生、管理等涉外工作。
(九)协助做好重大涉外活动的安保工作。
(十)其他涉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事务。
第六条 二级院系作为开展对外交流活动、推进国际化办学的主体,其工作职责如下:
(一)明确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相应的专(兼)职外事秘书;聘请国际化工作外籍顾问。
(二)制订和执行本部门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规划。
(三)积极申报中外合作办学(联合培养)、国际科研合作等项目。
(四)做好长短期外国文教专家的推荐工作。
(五)积极举办(承办)高水平国际会议。
(六)做好学生国际流动的相关工作。
(七)完成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其他事宜。
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要协调配合,共同做好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。各自工作职责如下:
(一)党委组织部负责处级干部出国进修、培训、访问交流等公务活动的政审工作;积极制定实施中层及以上干部因私证照管理办法。
(二)党委宣传部负责对境外媒体在校内采访活动的管理,以及学校网站对外宣传工作。
(三)人事处负责全校教职工出国进修学历学位教育培训工作;负责选拔、审核和推荐各类公派、自费出国进修、培训、学习人员;负责聘用外籍讲座教授、兼职教授、名誉教授等。
(四)教务处负责本科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(联合培养)专业培养计划的论证、审核及学籍学位管理等工作;制定学校本科生校际交流学分管理办法;负责来华留学本科生培养方案审核、教学质量监控、学籍学位管理等工作;参与在籍本科生赴境外游学、参加国际交流及校际交流项目的选拔工作。
(五)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(联合培养)专业培养计划的论证、审核及学籍学位管理等工作;制定研究生校际交流学分管理办法;负责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方案审核、教学质量监控、学籍学位管理等工作;参与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招生和学籍管理等工作;参与在籍研究生赴境外游学、参加国际交流及校际交流项目的选拔工作。
(六)科研处负责指导二级院系、研究所举办(承办)高水平国际(学术)会议;指导和支持二级院系、研究所申报国际科研合作项目及平台。
(七)学生工作处(部)协助开展学生三个月以内短期海外学习项目,并负责上述学生境外跟踪管理工作;参与国际学术交流项目、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选拔、政审等工作。
(八)保卫处(部)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全校教职员工的涉外安全宣传教育,防止涉外突发事件的发生。一旦发生涉外突发事件,保卫处(部)应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处置。
第四章 工作要求
第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二级院系、部门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交流,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和法律事务室审定,二级院系、部门可以与国外院校、科研机构等单位在职责范围内签订合作协议(加盖部门公章,由部门负责人签署)。
按本条规定订立的协议与以学校名义订立的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第九条 各二级院系、部门负责人要主动熟悉和学习外事政策,自觉遵守外事纪律,严格防止越权行事、先办后报等现象,没有学校授权,不能擅自代表学校与国外机构(高校、公司、科研机构、协会等)签署国际合作交流协议。各二级院系、部门必须在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签署的协议生效后,才能实施国际合作交流工作。
第十条 学校遵循精简手续、讲求实效的原则,一般不举行签约仪式。确需举行签约仪式,按照以下程序进行:
(一)由学校签署的协议,一般由院长办公室协调安排校领导出席签约仪式;
(二)由二级院系、部门等订立的协议,院长办公室一般不安排校领导参加签约仪式,分管该签约部门(联系该院系)的校领导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参加。
第十一条 校内非实体性机构、组织不得对外签订具有法律后果的任何协议、合同、备忘录、意向书等。
第十二条 我校干部师生参加驻华使馆和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,必须履行报批手续,提前两周向学校写出书面申请,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。
第十三条 在开展合作办学、对外文化交流及学术活动过程中,必须遵守中国法律,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,致力于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需要的各类人才。要加强安全风险评估管理,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、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。要依法保护中外合作办学者、活动组织者以及参与者的合法利益。
第十四条 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。在对外交流过程中,必须时刻严守保密纪律。接受记者采访、外宣报道时,对采访内容、报道材料要严格审核,不得将涉密内容向外公布。
第五章 监督考核
第十五条 学校及各二级院系、部门对外签订合作协议,应当注重实效。学校对各二级院系、部门履行协议及开展对外合作交流的情况进行监督、考核、评估。考核评估的结果纳入对各二级院系、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范围。
第十六条 各二级院系、部门违反本办法对外签署合作协议,对学校名誉和信誉造成消极影响的,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。
第十七条 学校及各二级院系、部门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必须按年度交档案馆存档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八条 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签署的合作协议继续有效。
第十九条 港澳台事务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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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10月2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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